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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规字〔2009〕1号),现对我市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正确和完整,结合本次调整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称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昆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昆财字〔2005〕287号)执行。
对于根据苏州市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办[2008]119号、苏财行字[2008]50号)规定进行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根据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分别实行上调或维持原有缴存标准。
(二)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85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四)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特殊困难企业本年度可暂不调整。但不论基数是否调整,每个企业都需办理缴存单位年检手续。
(五)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7月至实施当月之间月份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调整。
(七)调整工作自即日起开始。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缴存单位年检
参加年检单位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年检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地址、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信息。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抓紧实施,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昆山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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