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2009-5-6 10:42:37     点击:    

   

    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根据苏房金﹝2009﹞50号文件精神,现对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交易资金托管之后,托管的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时即可提取。

    职工可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对于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办理了两次(不含)以上交易托管的,不得按以上办法进行提取。

    未采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个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涉及之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九年五月四日